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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防止证据损毁,因此是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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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以上是先行登记保存的理解。
提前登记保存证据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证据的早期登记和保存也是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正符合这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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