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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
先行登记保存由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保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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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需要鉴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鉴定;(二)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三)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这里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品当场登记造册,暂行先于存封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藏,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是民事纠纷涉及到该保全的话,先变卖再保全货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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