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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
担保合同履行责任分2种:1.一般保证,如果担保合同中只简单约定对债务进行担保,那就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要求,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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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责任保证。由侧重保护债权人转而侧重保护保证人利益。因此,新法实施后如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的,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即推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 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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