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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顶维修费可以使用维修基金,没有维修基金则由业主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楼下漏水楼上有义务修理,但要具体分析。如果该房刚交付使用,还在开发商的保修期内,则这个责任要开发商负责。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或者业主在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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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首先要区分漏水的位置,如果是公共区域漏水,物业是应该负责人维修的;这种情况的分类: (一)公共区域还在保修期内漏水,应该找开发商,由开发商方面的施工方负责维修; (二)如果公共区域漏水已经过了保修期,则是物业管理公司维修; (三)如果公共区域漏水已经过了保修期,且不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范畴,属于大中修的范畴,则需要动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 第二:如果是业主家漏水里面自己漏水,或是楼上漏水,应该业主自行维修或楼上业主维修这种情况的分类:(一)如果在保修期内,应该开发商来负责维修;(二)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应该由业主自己维修。 第三:房屋的设施设备有没有过保修期,可从购房时的“质量保障书”中查看。 第四:如果应该维修的责任方没有维修,则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诉讼等方式)
由业主共同承担,如果是有维修基金就可以使用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全楼业主在对楼顶享有共有权利,自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全楼业主对楼顶的核心义务无疑是维护。维护的内容自然包括在楼顶出现漏水情形时,共同出资恢复到能够发挥正常作用的状态,而且任何一位业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理由加以推托。基于全楼业主对于楼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一般由大家平均承担。1、《》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3、《物权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楼房的公共部位由物业负责维修。物业最长的保修期是5年,超过5年后需要动用维修基金。(保修期限:如防水保修是三年,水电设施保修是18个月)。物业的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等。 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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