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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4、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国家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时候,需要有行政复议人员包括2名以上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审理的。这是我国对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几人的明确规定。而且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有专业的资格,行政人员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时候,具体负责审理整个案件。截至目前,行政复议案件还存在诸多的漏洞,还是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充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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