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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不适用如下: 1、被判缓期死刑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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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适用的情况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可以减刑; 2、假释的适用情况为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了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了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等,可以假释。
根据法律规定,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应当减刑。
1、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符合党和政府“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014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最高法报告中也提到应“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限制死刑适用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务实而稳妥地逐步废除死刑,符合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刑罚发展趋势。 3、取消死刑罪名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分子网开一面、取消的死刑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极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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