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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减刑不适用如下: 1、被判缓期死刑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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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对象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 (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实有悔改或立功的表现。死缓减刑是指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此刑种发生变化,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虽然这种死缓减刑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视为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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