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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工程终止合同,应视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解除合同,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在解除时合同时,就相应事项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工程没做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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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工程终止合同,应视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解除合同,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在解除时合同时,就相应事项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如果相对方愿意,全额承付工程款法律不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包干的措施费,比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固定总价; 二是固定单价; 三是可调价格。
根据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承包措施费,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造,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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