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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撤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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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撤回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授权实施行政许可,是指被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第28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员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根据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这里指的上级应该是包括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起一直到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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