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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胎产假为: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符合晚育年龄生二胎的,部分地区已经明确规定不能享受晚育假期的。但是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二胎的,是可以依法享受产假假期的,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款,意味着女职工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女职工除外。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这里明确说明了,符合晚育条件的女职,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为晚育,也就意味着生二胎是不能享受晚育假期的。
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目前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3个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其中,福建产假最长,可休180天;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产假为158天,而天津、浙江、湖北、上海4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广东产假为178天;陪产、护理假方面,广西和宁夏假期最长,为25天,天津、山东则仅有7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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