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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还贷部分一般是属夫妻共有的。但如果该房贷是一方个人财产偿还,或双方约定不属于夫妻共有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
房屋还款部分由夫妻共有。但只有贷款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产生的,或者夫妻双方约定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才能认定房贷部分是夫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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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问题,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归个人,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为双方共有。举个简单的例子:属于你婚财产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归你所有,婚后家庭存款的利息归双方共有。 问题的关键不在你买谁的房子,也不在什么时候取得房产证,而在于买房的资金有谁承担。如: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所有权归双方,婚后个人以婚前财产或属个人所有的财产买房,所有权归个人。 他没有义务还贷,没权利就没有义务,如果你同意房子属共有,他也接受,就可以用家庭财产还贷。 婚前贷款,你婚后有个人财产还款吗?除非你们约定个人收入归个人所有,否则最后还是要用家庭财产还贷的。
核心提示:曹健律师认为从稳定夫妻关系、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将此类案件涉及的房屋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妥当。 因房屋增值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有个共同点,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购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在还贷过程中夫妻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并进而引发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纠纷。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那部分房产的增值额是否算作共同财产? 前一个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后一个问题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婚后参与还贷。 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双方只能就共同偿还的贷款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还贷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双方婚后共同参与了部分贷款的偿还,因此那部分房屋的增值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也更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这主要是基于对婚姻关系下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性的理解。 首先,双方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如果发生在没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不会产生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共同还贷是发生在夫妻这样的特殊关系下,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种借贷关系。从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夫妻出资购房或还贷,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目的必然是建立并形成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行为也应推定为是取得共有产权的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主观因素。 其次,不能否认婚前已取得房产证的一方,其所持有的权证确为代表物权的有效凭证,但我认为它在具有公信力的同时,并不能认定该产权完全是个人所有的产权。基于上述主观因素,并在能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前提下(该行为已经作为一种法律推定得到承认),参与还贷的一方有权确认对房屋的部分共有权。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客观因素。 第三,如果将夫妻共同还贷行为视为一种债权关系,实际上是否定了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这恰恰是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条规定也再次说明,参与还贷一方与另一方就该购房贷款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很明显,如果将此种关系作为债权关系来看,会造成权、责的失衡,难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协调。
1、婚前财产 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则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财产 如果买房发生在结婚之后,那么不论是谁出资,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父母买房赠送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房产的归属,要分别以下情况具体分析: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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