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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时效是否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的不同认定,而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法院最终也认定了该案件发生了中止、中断的情形,即与当初立案时审查的结果一致,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处理是完全相同的。另一种是在法院对案件进行执行过程中,最终认定该执行案件没有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即与当初立案时审查的结果不一致,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
民间借贷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根据情节考虑是否加入黑名单,因为被执行人有财产,无法执行各种强制手段。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规定的情形包括:(一)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或者抵制执行;(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限制令;(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能力履行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因此,强制执行的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后,但不是以时间计算,而是考虑情况。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所以,银行没有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所以,如果你没有申报财产,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所以,你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的,但由于法院没有错误,所以,申请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所以,如果你想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需要再与银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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