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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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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才可以立案追诉,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该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2条:[持有,使用假货事件(刑法第172条)]知道是伪造的货币,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400张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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