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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持有和使用假币罪是指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行为。这里的假币使用应该作为扩展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还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只有达到以下标准,才能以假币罪立案: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货币量在400张以上的。持有和使用假币罪是指知道是伪造的货币,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使用伪造货币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和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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