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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小常识 1、拆迁人? 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2、被拆迁人? 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3、拆迁的方式有几...
补偿计算:(一)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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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进行补差拆迁户的金额过程中,其数量一定要按照国家所指定的标准来发放。
房屋拆迁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土地补偿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具体补偿内容,对该内容不满意的,有权就自己的补偿方式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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