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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司法解释刑九一般受贿行为是指违法收受贿赂,但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数额或者法定情节的行为。一般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由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划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额与情节相比,数额起主导作用,情节则起辅助作用。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以犯罪处理;受贿不满5千元的,情节较重,也应以犯罪处理,如果情节较轻,则由有关单位予以行政处分。由此可见,犯罪情节在受贿罪的构成中,只有在受贿数额不足5千元的情况下,才起决定作用。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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