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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EconomicCrimes)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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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 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者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或者不负责任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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