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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复议:(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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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是否参加;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 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2.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 3.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4.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4.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结束复议 1.中止情形中的前三条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要明白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是什么意思,你首先要知道以下几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例如,某城建部门,认为某单位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要求该单位予以拆除。该单位不服城建部门的处罚,而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停止执行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如果拆除房屋将会给该单位造成很大的损失,暂不拆除房屋尚不影响周围居民或者正常的交通、环境等,因而裁定暂停执行城建部门的决定。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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