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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交强险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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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以及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通常,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以及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且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果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前述两种情形之下,对于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作出核定之后,应当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其通知行为的时限,仍然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保险公司的核定结果分为属于保险责任和不属于保险责任两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例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金赔偿事宜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确定保险赔偿的数额。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交强险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详解】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于保护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第三方的利益,对保单的持续有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投保人而言,一是必须投保,二是对其所有或管理机动车辆期间,应当始终保有一份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应当在保单期满的合理期间,及时向保险公司延续强制保险合同。 对保险公司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后公司不能单方决定合同的自然延续。尽管投保人必须投保,但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是可以自由选择的。投保人可以重新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受任何限制。 在续保时,《条例》要求投保人提供前一年的保险单,以保证其投保是连续且有效的。尤其在目前机动车安全检验办法修改后,对于新购置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只须每两年检验一次,因此,有可能出现两年中只保1年以应付安全检验的情况。 另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立后,相关的出险记录、交通违章记录等一系列承保信息,将在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中实现互通,投保人可以基于价格、服务水平的差异重新选择保险公司,但不得以逃避出险记录或其他交通违章记录,以寻求不合理的费率优惠。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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