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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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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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