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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执行规定》61条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书。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执行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为这是实体法上的异议,关系到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的。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不是的,复议分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者的区别如下: 必经复议是指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括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选择复议是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二)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四)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五)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六)资格认定行为。(七)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通过增资进行债转股,债务人公司须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第 一、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同意进行增资;需要注意的是增值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 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 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风险提示:债转股的性质: 1、债转股即将债权转为股权,可以进行债转股的债权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个人或企业、甚至可以包括公司内部的股东或职工。 2、如果债转股执行完毕,则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取而代之的是持有了债务人公司的股权。此时,债权人就无权再要求债务人公司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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