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指导、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五)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指导乡(镇)、村(社)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督促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火山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第四十六条地震、火山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且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6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2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