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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采用全面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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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上级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火山灾害应急内容,或者制定专项的火山灾害应急预案。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备灾情速报、灾害评估、辅助决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生产过程的科学规律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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