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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份出台最新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 32990因公 31950因病 30900 二级因战 29850因公 28290因病 27230 三级因战 26190因公 24620因病 23050 四级因战21470因公 19380因病 17810 五级因战 16770因公 14660因病13620 六级因战 13100因公12400因病10480 七级因战 9960因公 8900 八级因战6290因公5760 九级因战 5230因公4190 十级因战3670因公3140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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