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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提起...
一、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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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处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清算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三、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注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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