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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裁决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自受理增加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与反申请合并的,仲裁期限自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自受理移送之日起计算;5、暂停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因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等客观情况,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接受仲裁申请。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作出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不裁办公室不接受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
自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可以看出,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不算决定是否受理的5天审查期,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也不过60天。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劳动仲裁情形下的调解”的法律内容,劳动仲裁为劳动纠纷起到了诉讼分流的作用,及即使在仲裁进程中也可以依当事人意愿适用一定的调解程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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