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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只要当事人的户口是在缴纳该养老保险的15年后,再办理户口”农转非“,在当事人的年龄达到60周岁后,就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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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尊重其它人意愿,如果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否则,不予确权登记颁证。2.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土地确权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承包地,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如果你的承包地没有被集体收回,承包给他人,你的土地可以要回。此外你是全家迁出还是你自己,落户是在何处,你的承包期到何时也很重要。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指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二你的理解都对,法律之所以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是因为设区的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而许多小城镇还没有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旦没有了生活来源,那么他在农村原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将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是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的落户的,如果允许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将会影响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积极性,不利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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