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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后还要承担对合伙的债务,并且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
《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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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各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可以是有限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对“合伙企业”作了新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可以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另外,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你可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出资入伙该餐饮企业,更重要的一点是,你可以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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