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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
1、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人对基于其退火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你们之间的协议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2、退伙人在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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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亏本债务的分摊办法: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来分摊;如果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损失,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出合伙人应当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退出合伙人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在合伙期间对其所有债务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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