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
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如果司法鉴定中确实存在不合格的程序和规范,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基础明显不足;(4)其他不能用作证据的情况。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签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签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7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3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