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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办吗

2021-12-31
如果司法鉴定中确实存在不合格的程序和规范,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基础明显不足;(4)其他不能用作证据的情况。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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