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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外来从业人员规定)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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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旧伤复发工资待遇具体要取决于工伤级别一至四级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五到十级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
一、外来务工人员,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9月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十级的,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为2万元; 你还可以主张: 1、医疗费用;2、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上海户籍的,依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还可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属于工伤的话,那么即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项目是有具体说明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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