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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全面清理核查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我镇以村为单位,组织派出所和禁毒专职人员深入到各村(居)走访,采取与吸毒人员本人、亲属或知情人见面等方法,...
吸毒人员如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的,无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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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禁毒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 乡镇、街道禁毒办对吸毒人员提出分级分类管控意见,为主落实管控措施。 公安派出所依据吸毒人员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会同乡镇、街道禁毒办提出分级分类管控意见,开展吸毒检测或委托吸毒检测,组织查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人员。 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控工作。
有良好表现的可以特别解除,不过这就不要想了,良好表现是指可以感动社会的,这样就可以申请特事特批。
一、人户分离,居无定所,帮教管控无法到位。吸毒人员为了掩饰其吸毒行为,常常行踪不定,居无定所。人在户不在的,不易纳入社区与派出所的视线;户在人不在的,帮教措施不可能到位。如辖区现有涉毒人员38名,就有13名人员常年人户分离,有的甚至连户籍地的房子也已拆迁或卖掉好几年。一些被帮教对象在外地打工,帮教和尿检都存在很大困难。帮教人员难以找到吸毒者本人,其家人有时也不知其去向。 二、行政处罚与戒毒释放后管控信息衔接不及时。公安机关在抓获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人员时一般采取罚款和拘留处理,但没有及时通知被抓获人员的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吸毒人员的家属也不会向派出所和社区报告,吸毒人员本人更不会主动报告,使社区对对这些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管理信息失控。劳教、强戒、劳改释放回来的戒毒人员也同样存在帮教衔接不上,导致的失控漏管问题。 三、社区戒毒缺乏强制约束力,帮教管控流于形式。在《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的工作任务更艰巨了,相对于公安派出所的威慑力而言,街道、社区在帮教管控上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涉毒人员的尿检工作,难度更大。 四、社会歧视就业难,回归社会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对吸毒者有着极端的戒备和歧视心理,认为“一朝吸毒,终生难戒”,吸毒是引发犯罪的根源,吸毒者无药可救。就业单位也不愿意接纳吸毒人员,认为吸毒人员一是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的工作技能,无法规范管理;二是吸毒人员一旦复吸,需要有大量金钱去交易,会对企业的财产造成隐患。因此,许多吸毒者希望有份工作的想法落空,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关怀,遭到社会的唾弃,丧失了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从而自暴自弃,再次与毒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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