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1、承诺超期: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无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认可的则有效。 2、承诺延误: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诺期限后到达。此时承诺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无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