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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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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保全: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了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瞒、出售财产,根据职权采取财产保护措施,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检查、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折叠提交申请证据保全提交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二、申请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是他的权利,他在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提供保证,人民法院就必须裁定财产。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定时,不需要进行调查,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诉讼保全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执行判决前或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交的,人民法院要记录附卷,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记录必须明确记载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目标物和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和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当事人有搬迁、隐瞒、出售或损坏财产等行为,应当采取诉讼措施的,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及时提交二审人民法院。另外,在判决生效后到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瞒、出售或破坏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判定。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 民诉法没有诉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规定的是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而应解除诉前保全或由审判合议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笔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赋予诉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因此,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人们认为,能适用诉前保全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木材、房屋等外,还应有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只是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对第三人的财产直接保全。 综上所叙,2018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ask.com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条件: 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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