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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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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禁止与保密纠纷起源于劳动关系,但与一般劳动纠纷相比,由于涉及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问题,具有特殊性。因此,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是双重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劳动合同保护商业技术秘密的措施。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纠纷应由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管辖。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看,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约定管辖;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属于民商事知识产权纠纷,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条款从属于双方的民事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不包含任意解除权。对于当事人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约定了保管期限的合同需要按合同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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