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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第一,安全第一。为了加强对人民安全的保障,减少工作和生活中的伤亡,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责任规定,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人民安全。安全责任书...
应明确安全责任书的内容: 1、因工作死亡零事故。工作重伤零事故。工作中不得发生重大事故; 2、工作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下。隐患整改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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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区别: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各类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明确责任,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企业财产安全。
有以下这两种责任: 1、直接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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