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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包括: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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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第一,安全第一。为了加强对人民安全的保障,减少工作和生活中的伤亡,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责任规定,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人民安全。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应明确双方签署的内容。具体来说,安全责任书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因工作死亡零事故。二是工作重伤零事故。第三,工作中不得发生重大事故。第四,工作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下。第五,隐患整改率95%以上重大隐患整改率100%。第六,工作中不得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第七,杜绝火灾事故、煤气中毒事故和交通事故。另外,还要明确责任目标和处罚规定。例如,可以在责任书中规定,因分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义务或者违反国家安全法规、规定和市、总公司有关规定造成的工作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除分包人承担责任指标、全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外,总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包括: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要求。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者开业前进行审查,看是否达到有关安全标准,作为其能否开门营业的一个重要条件。第二个是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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