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
一、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二、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安全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建立这一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需求后,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律义务。具体来说,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的安全义务。其义务主体是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公民、法人或其他具有法定安全义务或实际控制权的社会组织。
具体哪些保障义务要看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责任的性质。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即安全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必须对损害有过错,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原则上,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只有当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时,被告才负责举证,如被告主张有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等免责原因。2、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在审判实践中很难认定经营者过错,因为现代民法对过错的认定有客观化的趋势,即以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因此,安全义务的范围成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客观依据。但经营者的安全义务是从社会活动中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发展而来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并不完全依据法律或协议,当然很难认定过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7人已浏览
543人已浏览
240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