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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何种工伤,都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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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可以得到工伤赔偿。 2、向劳动站申请工伤认定。 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 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工伤保险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深圳市工伤鉴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办事程序 一、工伤劳动能力首次鉴定 由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鉴定办)办理手续;各社保管理处工伤保险科和各管理站分别受理本辖区内已参保并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后按通知书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带齐资料进行鉴定(眼科、五官科、口腔科、泌尿科在市人民医院鉴定;精神病科在市康宁医院鉴定;其它科可到属地的定点医院鉴定)。 (一)参保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被鉴定人工伤认定书、原始病历资料、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被鉴定人2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2、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并确认是否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是否相对稳定或已经痊愈。 3、根据申请人填写的鉴定申请书、登记表,以工伤认定书事故编号输入电脑程序,打印一式两份《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加盖市鉴定办公章及在照片上加盖长条受理章。 4、鉴定通知书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和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装订在一起存档。 5、申请人按鉴定通知书的要求,带上鉴定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鉴定。 (二)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由市鉴定办办理,办理所需资料和程序同上) (三)未参保无工伤认定书的工伤职工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由市鉴定办办理) 1、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被鉴定人单位的委托证明或法院、劳动仲裁部门的委托,原始病历资料、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被鉴定人4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2、市鉴定办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并确认是否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是否相对稳定或已经痊愈。 3、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登记表,用被鉴定人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程序,打印一式两份《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加盖市鉴定办公章及在照片上加盖长条受理章,同时发放一式两份《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 4、鉴定通知书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和单位委托证明或法院、劳动仲裁部门的委托、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装订在一起存档。 5、申请人按鉴定通知书的要求,带上鉴定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鉴定。 (四)非法用工单位工伤职工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由市鉴定办办理后,送工伤处或相关管理处、管理站备案) 1、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被鉴定人单位所属地社保管理处工伤保险科或管理站确认的非法用工证明、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被鉴定人4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2、市鉴定办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并确认是否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是否相对稳定或已经痊愈。 3、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登记表,用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程序,打印一式两份《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加盖市鉴定办公章及在照片上加盖长条受理章,同时发放一式两份《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并在单位意见栏内注明“非法用工”及在照片上加盖长条办理章。 4、鉴定通知书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和被鉴定人单位社保管理处工伤科或管理站确认的非法用工证明、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装订在一起存档。 5、申请人按鉴定通知书的要求,带上鉴定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鉴定。
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工伤本人、伤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刑侦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如下一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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