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违章建筑被拆除的物品需要由违章建筑者及时转移。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应通知违章建筑的建设者自行拆除。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联动执法和协查机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及时将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法移送处理。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并不得参与和协助违法建设活动或者隐瞒不报。
对于政府认定违章建筑不服,应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面对违法强拆,应该果断采取行动。强拆之前,采取适当措施能有效预防违法强拆的发生,例如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尽可能延长拆迁周期等。强拆时,要注意对拆迁方违法行为的证据搜集,为将来的补偿谈判和赔偿申请做准备。强拆之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8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7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