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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高温。依据是可以累计计算的、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井下;(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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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高温。依据是可以累计计算的、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井下;(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从事井下,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高空,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1985年3月4日)……………………………………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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