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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诚意金不是购房定金。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
不是的。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除非合同就该诚意金的性质作了明确说明,如买方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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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取决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没有相关的约定。一般来说,可以拿回来的。 首先,“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 其次、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除非合同就该“诚意金”的性质作了明确说明,如买方不履行义务,不退还该“诚意金”、卖方不履行义务应双倍返还该“诚意金”,则实质上赋予了该款项定金的性质,应当遵守。
诚意金本身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要看合同中具体约定! 就您所说的来看,合同中并无约定“定金”性质的合同条款,例如:“如果您不购买房屋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可以不予退还诚意金。”所以,我认为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您所交付的诚意金。 关于优先购买权,您在问题中没有交代详细的情况或合同约定,所以,暂时没有办法回答您的问题!
乐意为您解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诚意金不是,在双方最终未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诚意金是可以退回的,开发商无权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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