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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租赁期限内,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但无权继承。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
不可以,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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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公房租赁给个人简称公租房,因此公租房属于公产,并不是个人财产,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够享有该房产上权利的继承权; 2、对于公租房,这属于历史遗留产物,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以后,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享有继续租赁的权利,因此拆迁利益应当按照承租人去世时为临界点,此时的成年同住家属拥有继续租赁该房的权力,从你所说明的该案例当中,也就是你爷爷的两个儿子有权继续租赁该公租房。 如果没有变更承租人,一直是以你爷爷的名义继续租赁居住,那么可以推定该共同居住的两个儿子都享有租赁权。 3、至拆迁时承租人都没有变更,那么该公租房上的拆迁利益应当由该(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两个儿子享有; 4、法律依据:《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应终止租赁关系。与承租人长期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办理手续,继续承租。如遗有欠租,由继续承租人偿还。”、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因建设或其他原因必须令承租人迁腾所租住的房屋时,动迁单位应负责按规定妥善安置,承租人应按期搬迁。对拒不搬迁的,按《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处理。虽然以上法规由于历史原因的产物,为当初的公有房屋的管理作出了很大贡献,现在都已经失效,但是根据该规定不难看出继续租赁公房的人是应该有哪些,而且遇上动迁时应当怎样进行补偿安置和应当对谁进行补偿安置有了依据。 5、由于这么长时间以来没有处理好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大概就是存在这些方面的利益的博弈,而且现在没有一个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应当怎样补偿,应当对谁补偿,建议你可以将该法规从网上打印下来,拿到动迁办,要求按照该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毕竟都是亲戚之间在争利益,那么建议你们将该法规拿出来,然后进行讨论,对于没有租赁权的人,适当的从拆迁补偿款当中予以分割出一定的利益,要不然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你们有权不给他们补偿。曾经本律师处理过相似的公租房案件,也是按照长期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为权利人处理,最后是按照一定的条件协商处理的,因此,建议你们有根据的协商处理最好,不要太影响亲情。
租赁的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110ask.com 案例: 婚后一直生活在上海,张男与李女于 1938年结婚。后生三子张一、张二、张三及一女张四,因工作等原因张一、张二、张四都去了国外并取得外国籍,只有张三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张三及家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为承租人的公房内,张三的户口在该房产内,后父母于 1989年相继去世,张三于 1990年将公房的承租人变卦为自己,现该公房的使用权可上市出让,张三已于 2006年 11月出卖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得款人民币 70万元。张一得知后向张三提出异议,要求分割该公房出让款,张一认为该房产原承租人是父亲,当父亲去世后,该公房就应当作为遗产来处置由兄弟姐妹四个人共同分割,所以现出让该公房,则出让款应当作为其父母的遗产来分割。张三为此非常烦恼,张三经我一个朋友的介绍向我咨询按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置该事宜。 一、何为公房? 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外地政府建设,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住宅未出售之前。主要向乡村居民出租、出卖,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卖。公房的大量存在由于我国临时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二、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但这里的房产”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转为私房的公房(俗称售后公房)未购买并料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富,包括公民的房产。 三、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处理?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置分两种情况:根据上海政府的相关规定。 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 要求变卦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依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 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 租赁关系终止时,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发生争议,四、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法院会如何处理? 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上海高院的相关意见是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诉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结合上述四点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张三出让公房使用权的得款人民币 70万元系张三出让承租人为张三的公房使用权而得到利益,再回至前述的案例。并非张一所认为的其父母的遗产,所以张一、张二、张四都无权要求分割该出让款。
公租房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 公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人有续租要求的,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承租人亲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房。承租人没有共同居住人或承租人亲属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该公房由产权所有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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