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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的公租房可以作为孙子继承吗

2022-01-22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公房租赁给个人简称公租房,因此公租房属于公产,并不是个人财产,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够享有该房产上权利的继承权; 2、对于公租房,这属于历史遗留产物,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以后,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享有继续租赁的权利,因此拆迁利益应当按照承租人去世时为临界点,此时的成年同住家属拥有继续租赁该房的权力,从你所说明的该案例当中,也就是你爷爷的两个儿子有权继续租赁该公租房。 如果没有变更承租人,一直是以你爷爷的名义继续租赁居住,那么可以推定该共同居住的两个儿子都享有租赁权。 3、至拆迁时承租人都没有变更,那么该公租房上的拆迁利益应当由该(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两个儿子享有; 4、法律依据:《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应终止租赁关系。与承租人长期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办理手续,继续承租。如遗有欠租,由继续承租人偿还。”、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因建设或其他原因必须令承租人迁腾所租住的房屋时,动迁单位应负责按规定妥善安置,承租人应按期搬迁。对拒不搬迁的,按《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处理。虽然以上法规由于历史原因的产物,为当初的公有房屋的管理作出了很大贡献,现在都已经失效,但是根据该规定不难看出继续租赁公房的人是应该有哪些,而且遇上动迁时应当怎样进行补偿安置和应当对谁进行补偿安置有了依据。 5、由于这么长时间以来没有处理好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大概就是存在这些方面的利益的博弈,而且现在没有一个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应当怎样补偿,应当对谁补偿,建议你可以将该法规从网上打印下来,拿到动迁办,要求按照该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毕竟都是亲戚之间在争利益,那么建议你们将该法规拿出来,然后进行讨论,对于没有租赁权的人,适当的从拆迁补偿款当中予以分割出一定的利益,要不然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你们有权不给他们补偿。曾经本律师处理过相似的公租房案件,也是按照长期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为权利人处理,最后是按照一定的条件协商处理的,因此,建议你们有根据的协商处理最好,不要太影响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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