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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该权利是持票人,既可能是...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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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持有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有一定的期限,即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也是支票的有效期。根据法律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该在出票之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没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原票据的持有人只能向票据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追索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分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和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前者是指有直接票据交付关系的前后手之间,取得票据的一方未支付对价,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后者是指对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要求返还票据,其目的是要求返还票据上的权利。因此,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付出对价且基于善意取得第三人,不在票据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之列。
在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 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C合作银行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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