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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
司法实践中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主要区别是:发票联是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作为记账的凭证,而抵扣联是给购货方,作为抵税的,发票联做到账里,抵扣联中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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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但并非所有的项目都可以抵扣,只是有一部分是可以抵扣的,如下列情况:(一)可以抵扣的项目:1、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产品采购、原材料采购、加工维修服务、劳务派遣等,以及购买用于生成经营的固定资产。公共场所产生的水、电、物业服务费、办公用品、场地租赁费、财产保险等。工作人员外出所产生的住宿费、高速公路通行费。企业所产生的培训费、咨询费、广告费、会议费、宣传用品。二、不可抵扣项目:1、生产经营活动无关采购或服务。住宿以外的差旅费、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餐饮娱乐服务、日常生活服务。享受国家税收简易计税优惠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四、保管不善等异常损失的项目。五、贷款服务(融资租赁可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月底前在国税网上上传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专用支付书进行进项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票可以作为下个月销售的扣除。到次月申报时,如果进项税额小于申报月份销项税额,则差额作为应交税额上报并缴税,如果进项税额大于申报月份销项税额,则剩下的部分作为留抵进项,供之后的销项抵扣。
销售商品,销售价直接乘税率,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生产商品过程中的采购项,始原材料的采购、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这个抵扣称为进项税额最终要交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例如:销售商品10万元,对应的这批商品采购时是8万元成本销售时,10万*17%=17000元,为销项税额采购时,8万*17%=13600元,为进项税额最终要交的增值税==3400元这个过程中,商品增值部分为10万-8万=2万就增值部分征税为2万*17%=3400元刚好等于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这就是增值税,最终理论是就增值额征税,但是操作过程中先按销售额计算销项,再用采购进货计算进项,就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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