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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公民和企业在日常生活中,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后,司法部门也一定会对不法分子做出处罚措施,如果所触犯的违法行为没有上升到犯罪的地步,也是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当被执行人出现了上述的情况后,国家也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会去终止行政处罚。
答: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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