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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2021-07-05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公民和企业在日常生活中,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后,司法部门也一定会对不法分子做出处罚措施,如果所触犯的违法行为没有上升到犯罪的地步,也是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当被执行人出现了上述的情况后,国家也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会去终止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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