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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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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于办理天津公租房手续时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有如下要求: 1、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也可单独申请。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房屋已拆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1)住房审核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附件6,以下简称《收入核查单》);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申请家庭户籍的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非农业家庭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数量以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户口簿记载为准。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离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拆迁三年以上的,被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离婚人员须在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收入审核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收入核查单》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根据收入核查结果,补充填写《申请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3、公示区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政务网、区房管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附件7),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申请人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自行举证的,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4、开具通知单对经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申请人须持《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参加项目登记。 (三)相关规定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1、国家廉租房政策:廉租房保障仍以补助金为主的方法规定,廉租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助金和实物租赁等结合。2、国家廉租房政策:新新建廉租住房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的方法明确,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住房、退出公共住房、社会捐赠住房等。新建廉租房,必须采取辅助建设和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经济适用住宅、普通商品住宅项目辅助建设。另外,新建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米以内,建筑布局也应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便利性。3、国家廉租房政策:住房保障标准每年公布《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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